将残疾人电动代步车的车型限定为无载人装置,这一条限制更难取得残疾群体的认同,它的依据是什么?无非就是不给残疾人电动代步车以机会。众所周知,健全人用的摩托车是毫无疑问可以带人的。当然,若是我们规定了摩托车也一律不得载人,那专用代步车自然也就不例外了,更没什么好说的。可问题的关键是摩托车带人并没疑义。这就不由让人要问一句,残疾人真的是“特殊人”,需要与普通市民区别对待?若然,这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残疾人弱势群体的权益,这又是否一种歧视?残疾群体的权利根本有效保障也就打了折扣,更有违“以人为本”的精神。毕竟我们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再上面还个根本大法《宪法》,都没说残疾人在义务和权利上与我们健全人有什么样的不同呀?《保障法》开宗明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其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遍查我国的有关法规条例,都没有对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行为和社会活动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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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