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近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意见称,应急救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合理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还应根据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转诊等。
什么样的患者属于急重危伤?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已对需要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了详细界分,比如心率小于每分钟50次或大于130次等,像休克、心脏骤停、呼吸衰竭、急性中毒等,均属于急重危伤病之列。
可预先向医院划拨周转金意见明确,北京将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目前,该基金的规模尚未确定,将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将确定基金的筹集规模、补助方式与标准。
按照规定,今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将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应急救助任务重、资金垫支压力较大。对此,今后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采用年初先预拨、定期结算、多退少补的形式,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
不得支付有能力患者急救费按照要求,该意见是北京市针对困难群体建立的医疗救助保底政策,主要是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
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证明有负担能力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如果患者涉嫌骗取、套取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其追偿欠费,并将所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追访
市卫计委将制定补助标准近年,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亦多次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确保患者就诊权益,否则将问责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针对部分“无力支付”急救患者,此前北京已建立多种社保、救助类支付渠道。相应患者或可通过工伤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医疗资金、医疗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支付应急救治费。此次办法也规定,这类患者须先通过相应支付渠道申请支付。
但业内人士称,目前在北京确实还有极少数情况,比如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紧急救治费的患者,也致使医院先行垫付的相应急救费用无法追回。补助制度的建立可令医院在依法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同时,给予补助保障。
今后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负责牵头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的具体标准,以及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