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最高拟面临3万元惩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即日起至10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发布。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或未作销售记录,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规定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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