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央视和晨报记者张昱欣
这几天我国很多地方遭遇了持续性的雾霾天气,雾霾天给老百姓添堵,却给空气净化器企业带来了商机,不过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国家对适用面积、污染物去除能力、能源效率等级等指标未做强制性规定,部分企业利用标准漏洞,不能如实地宣传产品性能,消费者对净化器净化能力大小很难做出准确判断。
不能只看PM2.5去除率
记者在北京、上海的一些家电卖场看到,几乎所有的空气净化器厂家都宣称自己的产品净化效果非常好,对于PM2.5、甲醛等有害物质的去除率高达98%,甚至99%。
专家表示,目前国家标准中对空气净化器安全、抗菌等方面有规定,但是对于PM2.5和甲醛去除率没有明确要求,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自行设定面积、运行时间和初始浓度得到需要的数据,单独看这个数值无法判断净化能力的大小,也就是说,同样是声称PM2.5去除率99%,有的净化器只需要一个小时就能达到,而有的净化器可能需要10个小时。
实测适用面积有的缩水一半
在众多净化器产品宣传去除率的同时,都忽略了“适用面积”这个衡量净化器净化能力的重要指标,而目前在国内只有上海的净化器地方标准中有这个项目。“适用面积”是指空气净化器适合使用的最大室内面积,主要是针对PM2.5颗粒物的。日前上海质监局公布了对20种市场主流净化器适用面积的风险监测结果,有9种净化器标明的适用面积大于实际测量值(见上表)。如,PHILIPS一款规格型号为AC4025的空气净化器,标称适用面积为30平方米,此次样品实测值仅为15平方米。YADU亚都的KJG200AS空气净化器标称适用面积为25平方米,样品实测值只有12平方米。
此外还有7种产品根本没有标注适用面积,从检测结果来看,空气净化器标高和不标适用面积的现象非常严重,标高适用面积对于企业来说既可能降低成本又可能提高销量,但是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却是一种侵害,因为适用面积只有地方标准,企业即使不标或者随意标注,有关部门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专家呼吁尽早将适用面积等净化能力相关的指标纳入国家标准。
上海建议加快国标修订
专家表示,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和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即洁净空气量)密切相关,是国际上通用的空气净化器的基本规格和性能指标,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指标,也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企业应当在产品标识标注中如实标明。
上海市质监局表示,已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如实标识和规范宣传适用面积,严格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风险监测结果已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上海市质监局建议加快国家标准的修订,尽快将适用面积、能源效率、污染物去除能力等指标纳入标准规范。
实测值未达到标称适用面积的空气净化器产品检测结果
生产企业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标称适用面积(m2) 实测值(m2)
邑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AC75 Dēlonghi 137101011 25 13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C4025 PHILIPS 2013.3.7/6947265403150 30 15瑞塑精密模具(嘉兴)有限公司 AOSP325 AIR-O-SWISS 1200382 16 10苏州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KJG200AS YADU亚都 2012.5/SYJB06764 25 12创天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AP-C700 CADO 2300190 90 63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KR-100 康锐 2012.12/6921267010110 ≤30 11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PI211-2B Heathlead HLD120500399 20 9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PI232-2 BODNER&MANN 2010.3.6 ≤40 17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MC71NV2C-W
(KJFN421)DAIKIN 2013.05/F006409 51 38
□没有国标,消费者很难判断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
标签阅读: 空气净化器除霾国标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