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作出调整。《意见》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或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
这一政策出台意味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再受到只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限制,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和卫生院选择用药的范围扩大,基层与大医院用药衔接也更加方便。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为做好低价药品采购和使用政策联动,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此次对基层用药政策的调整,则将基层能够使用非基本药物的选择范围扩展至医保目录。
《意见》同时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而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因此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
《意见》没有对社区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使用医保范围内非基本药物的数量或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多地已经提前作出反应,如山东省明确,非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基层机构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据记者了解,一些已经提前开展相关工作的省份,也多将这一比例限制在20%~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强调,在允许基层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同时,各地依然要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政策解读
适应基层医改新形势
非基本药物省级采购要坚持中西药并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基层可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从而打开了基层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口子”。《意见》发布后,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为缓解基层用药不足,作为阶段性措施,允许各地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随着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
“经过大量调研,我们注意到,部分大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经过多年发展,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临床用药需求增加。”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这一考虑,新政策强调在坚持基本药物在基层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可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是为了适应基层医改的新变化、新形势、新要求。
该负责人强调,为避免对基本药物产生冲击,《意见》强调,促进基层合理用药是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目标,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是前提,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鼓励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同时应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
非基本药物省级采购
放开医保范围内非基本药物的使用之后,这部分药品将如何采购配送?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都要通过省级平台网上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并零差率销售,严禁网下采购。卫生行政部门会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
记者了解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一体化,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对供货企业,各地将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计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要坚持中西药并重
《意见》中还提到,各地应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深入挖掘和总结当地用于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药验方,经过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加以推广。
药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相关部门已在河南、甘肃等省开展中药验方试点工作,以省为单位筛选和挖掘适用于当地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防治的中药验方,经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形成中药验方集,使基层医务人员经过系统培训能够熟练应用中药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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