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的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提出的要求。
该省所指一般诊疗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一般诊疗费执行范围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据悉,该省一般诊疗费每人次9元只是上限标准,没有实行全省“一刀切”,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其中,医保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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