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全省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通知指出,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患者及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共同负担。其中,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统一支付7元。各地原已出台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等减免规定继续执行,直接冲抵参保患者个人付费部分。
湖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是湖北省医改目标的重要内容,简化合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也便于监管。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常见的诊疗流程均执行相同收费标准,也有利于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状,为群众提供适宜药品、适宜服务和适宜技术。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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