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宝医疗网4月8日讯 战“疫”之际,卫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从严从快处罚。 NO.1 私开诊所,被判6个月 罚3000元,并公开道歉 据贵阳日报报道,近日,贵州省仁怀市法院以远程开庭的形式,审理了3起非法行医案。 经审理,当地3名未取得医疗许可私开诊所的被告人,分别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6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法院还判处3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其中,去年3月,仁怀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30多岁的袁某平,在仁怀市茅台镇自己家中,为3名村民输液治疗。但是,袁某平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等。 在去年9月,袁某平就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仁怀警方立案侦查。今年3月24日,因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仁怀市法院远程开庭,对羁押在看守所的袁某平,通过远程视频审讯室进行审理。 庭审中,袁某平称,自己从一所职高毕业后曾在医院实习,后来又在药房上班10年。因老家村民看病不便,这才开了个诊所以方便村民,不料犯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平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袁某平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当天,仁怀法院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审理了袁某彪、陈某非法行医案,袁某彪被判处6个月刑期,并处3000元罚金;陈某被判处10个月刑期,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还判处二人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NO.2 卫生督查高压态势来袭 无证行医、擅自复诊等将从重处罚 战“疫”尚未结束,医疗行业的一举一动都关系着疫情的发展。这个时期,卫生监督部门对打击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等行为将保持高压态势。凡是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潜在风险的,都应面对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非法行医被罚3万元 2020年2月18日,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对昆山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份张某某当日的就诊记录,并于医院收费系统发现该患者该次诊疗的收费记录。 室内有一名男性医生曹某某,现场未能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曹某某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依法决定给予曹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昆山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立即),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接诊被立案查处,罚款25000元 近期,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执法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时发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机车厂家属院四区平房有人擅自接诊患者。 经核查,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 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在门口张贴了取缔公告。 对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已立案查处,并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NO.3 这些行为属非法行医 基层医生务必远离 疫情期间,一些不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因此卫监部门这段时间对打击无证行医等行为的力度空前加强。 包括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非法行医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另外还要注意,已经退出乡村医生仍在家非法设置诊疗场所,也属无证行医。 NO.4 整治力度加强,这8条红线别碰!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大家需时刻警惕,千万远离这些红线。 1. 擅自离开注册村医疗机构执业 村医擅自离开注册村医疗机构执业,可能被吊证! (1)擅自到非村卫生室(如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行医。 (2)若本村有固定村医疗机构,且村医在家行医,没有使用村卫生室收费凭据自己私自收费,且没有使用村卫生室统配药品。 (3)到外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以外的村)提供家庭服务。 (4)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行医: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 2. 出租、出借、转让相关医疗证件 即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卫生室出租承包出去。 3. 超范围行医 如证本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只有“内科”,但一些诊所医生却为患者做妇科和B超检查,就属于比较常见的超范围执业行为。 4. 未按期校验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一般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5. 门头标语不规范 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科目体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 6. 骗取医保基金 这也是整治中的”重中之重“,不少地方都在开展关于打击欺诈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 7. 销售假药、劣药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8. 医疗废物处置不当 疫情期间为了避免传染,对医疗废物管制更加严格, 关于如何正确处理医疗废物,可以参考基层医师公社往期文章“全国医疗废物处置督查开始,处置方法来了”和“医疗机构注意!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有新规定”(点击划线部分查看)。 已经复工复诊的诊所、村卫生室等,务必提前做好自查自纠,遵纪守法,配合好防疫工作,一起尽快战胜疫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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