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癌患者求医遭拒,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接受手术”的新闻广受关注,与此同时,医生和护士在保护自身职业安全中面临的隐忧也随之浮出水面。“医务工作者在医治病人的过程中被感染上艾滋病、乙型肝炎等血源性传染病的情况在业内时有发生。”一位专家在近日举办的中国职业安全防护高峰论坛上提出,“而一旦身份从施治者成为受害者,医务人员往往也会遭遇维权难的窘境。”
“战战兢兢”与“无所畏惧”心态并存
“战战兢兢”,这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感染科护士小余(化名)对自己工作的描述。
小余告诉记者:“我每天面对的病人大部分都是传染病患者,其中艾滋病、乙肝、梅毒等病患者屡见不鲜。日常给他们抽血或是做有创操作时,我都要格外小心。”
据了解,数年前,该院曾有一名工作多年的护士忽然被查出携带HIV病毒,由于连她自己也不知是在什么时候、哪一次受伤时被感染,结果这名身心俱伤的护士只能在获得“人道补偿”之后离职。
湘雅医院护理部主任李应兰告诉记者,现在该院已经加强了对职业暴露报告制度的要求。医院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督查各科室职业安全防护情况,医护人员出现职业暴露情况后要及时上报,并可获得风险评估、实验室检查、应对咨询等服务。
小余告诉记者,她与在其他医院工作的同学联系时问过她们目前工作中职业防护的情况,得到的答案是大多数医院似乎对这项工作并不重视。“我的同学似乎也不当回事,她们的‘无所畏惧’其实更可怕。”
据参加论坛的专家介绍,国内的医生在职业防护上“心会更大一些”,“见惯风雨”的他们常常忽视“这点小事”,因此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在医生群体中的执行度会更差一些。
北京某医院医生谭大夫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刚毕业的时候还会多注意一些,现在工作忙起来已没有那么多精力了。“每天六七个小时的手术,碰上连台手术的话通常下台时说话都没力气,而且自己也确实有侥幸心理。对于职业防护,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是不是应该建立更人性化的制度,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其实,‘无所畏惧’有时也是一种无奈。”
职业暴露该算职业病还是工伤
据了解,2009年我国曾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用于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防护,但由于带着“推荐性”、“非强制”、“技术规范”等标签,一些临床医务人员指其流于形式、执行不力。而因为医疗行为而感染上的艾滋病、乙肝等疾病是应该归类为职业病还是普通工伤,各方仍有不同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王焕强教授在一次参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时曾指出:“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从业者,其职业暴露应置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之下。”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专家认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接触的传染性微生物也属于危险因素,因此被感染所患的疾病应该视同职业病。
据了解,2000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美国《针刺安全预防法》,为美国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立法。但目前全球许多国家仅是开展针刺伤预防的有关工作,如美国一样单独立法的并不多见,欧盟也只是制定了标准,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采访中,也有法律界专家认为,职业暴露引起的感染性疾病可以算作普通工伤,无需列入职业病目录。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将职业暴露带来的伤害归类为职业病并不合理。首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业暴露可以认为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事故”;其次,将职业暴露造成的伤害归类为职业病,反而会增加医护人员维权的步骤,不利于医疗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受医源性伤害医务工作者的维权。
虽然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归类尚有争议,但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都认为加强对医护工作者职业暴露的追踪和随访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关键。
谁来为保护买单
李应兰介绍了湘雅医院的经验:“从2011年开始,湖南省人社厅将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纳入医务人员出现职业暴露后的补偿范围。现在,湘雅医院的医护人员如果出现了针刺伤等可以引起职业暴露的情况,需要向感染科报告,然后由专业人员对该暴露事件进行评估,包括评估接触的病人是否携带传染因素、暴露水平是否会有感染风险,暴露的医护人员可获得咨询帮助和实验室检查服务,在填写追踪记录之后,检查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据介绍,从2011年至今,该院已有50余名针刺伤职工被确认为工伤,相关实验室检查费用都由工伤保险买单。
虽然湘雅医院的部分职工享受到了工伤待遇,但据了解,仍然有一些情况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例如,某感染科护士在给一位未知是否携带危险因素的病人采血时不慎将自己扎伤,初步评估时病人和护士都做了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幸运的是病人检查结果都为阴性,而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并不会支付两个人的检查费用。
湘雅医院感染科护士长袁素娥告诉记者,由于费用的原因,有大约1/3的患者会拒绝接受这样的检查。而对于收入不高的护士而言,这样“额外的支出”也并非可以忽略不计。
小余告诉记者,对于乙肝等可通过疫苗抵御的传染病,她们科的护士都注射了相应的疫苗,但这些费用都是自掏腰包。
其实,无论医护职业暴露隶属职业病还是普通工伤,对其均适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而在预防方面,除了制度建设、加强教育之外,现代科技也提供了一些更安全的器材。“以占职业暴露事件最大比例的针刺伤为例,目前已有各种新型器材可取代日常用的注射器和输液用钢针。”台湾“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区传染病防治医疗指挥中心指挥官王任贤接受采访时说。
王任贤说,在欧美和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已完全淘汰了钢针和“危险的注射器”。新式的回弹式静脉留置系统替代了钢针,自回缩的注射器替代了原先的老式注射器,这样的改变使台湾地区的针刺伤比例大大下降。“当然,这些新器械的价格会相对昂贵。不过在台湾,医疗保险机构要求医院必须使用这些保护医护人员的器械,因为他们经过计算发现,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保险基金很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赔付风险。”
据医疗器械业内人士透露,我国目前使用安全输液器械所占的比例不足10%,其中价格昂贵是使用率不高的主要原因。王任贤认为,让患者来为医护人员的安全买单并不现实。而如果单纯让医院选择,出于成本的考虑,他们很可能会放弃价格高的安全器械,因此只有从政府部门加强管理的角度和保证医保基金风险的角度进行管控。
李应兰说,目前,安全的静脉留置系统等器械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比原有器械高出6倍以上的价格严重影响了它的普及率。而根据她近年的统计,护理器械的费用大约仅占患者住院费用的1/10。
“职业暴露可能使医务人员从施治者成为受害者,而一旦受到了感染,他们很有可能在从业活动中成为一个传染源。为医务人员的安全买单其实受益的不仅是医生和护士,也是对包括患者在内的全人群的保护。由此可见,为医务人员的安全买单是超值的。”王任贤说。
“战战兢兢”与“无所畏惧”心态并存
“战战兢兢”,这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感染科护士小余(化名)对自己工作的描述。
小余告诉记者:“我每天面对的病人大部分都是传染病患者,其中艾滋病、乙肝、梅毒等病患者屡见不鲜。日常给他们抽血或是做有创操作时,我都要格外小心。”
据了解,数年前,该院曾有一名工作多年的护士忽然被查出携带HIV病毒,由于连她自己也不知是在什么时候、哪一次受伤时被感染,结果这名身心俱伤的护士只能在获得“人道补偿”之后离职。
湘雅医院护理部主任李应兰告诉记者,现在该院已经加强了对职业暴露报告制度的要求。医院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督查各科室职业安全防护情况,医护人员出现职业暴露情况后要及时上报,并可获得风险评估、实验室检查、应对咨询等服务。
小余告诉记者,她与在其他医院工作的同学联系时问过她们目前工作中职业防护的情况,得到的答案是大多数医院似乎对这项工作并不重视。“我的同学似乎也不当回事,她们的‘无所畏惧’其实更可怕。”
据参加论坛的专家介绍,国内的医生在职业防护上“心会更大一些”,“见惯风雨”的他们常常忽视“这点小事”,因此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在医生群体中的执行度会更差一些。
北京某医院医生谭大夫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刚毕业的时候还会多注意一些,现在工作忙起来已没有那么多精力了。“每天六七个小时的手术,碰上连台手术的话通常下台时说话都没力气,而且自己也确实有侥幸心理。对于职业防护,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是不是应该建立更人性化的制度,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其实,‘无所畏惧’有时也是一种无奈。”
职业暴露该算职业病还是工伤
据了解,2009年我国曾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用于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防护,但由于带着“推荐性”、“非强制”、“技术规范”等标签,一些临床医务人员指其流于形式、执行不力。而因为医疗行为而感染上的艾滋病、乙肝等疾病是应该归类为职业病还是普通工伤,各方仍有不同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王焕强教授在一次参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时曾指出:“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从业者,其职业暴露应置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之下。”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专家认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接触的传染性微生物也属于危险因素,因此被感染所患的疾病应该视同职业病。
据了解,2000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美国《针刺安全预防法》,为美国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立法。但目前全球许多国家仅是开展针刺伤预防的有关工作,如美国一样单独立法的并不多见,欧盟也只是制定了标准,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采访中,也有法律界专家认为,职业暴露引起的感染性疾病可以算作普通工伤,无需列入职业病目录。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将职业暴露带来的伤害归类为职业病并不合理。首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业暴露可以认为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事故”;其次,将职业暴露造成的伤害归类为职业病,反而会增加医护人员维权的步骤,不利于医疗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受医源性伤害医务工作者的维权。
虽然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归类尚有争议,但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都认为加强对医护工作者职业暴露的追踪和随访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关键。
谁来为保护买单
李应兰介绍了湘雅医院的经验:“从2011年开始,湖南省人社厅将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纳入医务人员出现职业暴露后的补偿范围。现在,湘雅医院的医护人员如果出现了针刺伤等可以引起职业暴露的情况,需要向感染科报告,然后由专业人员对该暴露事件进行评估,包括评估接触的病人是否携带传染因素、暴露水平是否会有感染风险,暴露的医护人员可获得咨询帮助和实验室检查服务,在填写追踪记录之后,检查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据介绍,从2011年至今,该院已有50余名针刺伤职工被确认为工伤,相关实验室检查费用都由工伤保险买单。
虽然湘雅医院的部分职工享受到了工伤待遇,但据了解,仍然有一些情况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例如,某感染科护士在给一位未知是否携带危险因素的病人采血时不慎将自己扎伤,初步评估时病人和护士都做了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幸运的是病人检查结果都为阴性,而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并不会支付两个人的检查费用。
湘雅医院感染科护士长袁素娥告诉记者,由于费用的原因,有大约1/3的患者会拒绝接受这样的检查。而对于收入不高的护士而言,这样“额外的支出”也并非可以忽略不计。
小余告诉记者,对于乙肝等可通过疫苗抵御的传染病,她们科的护士都注射了相应的疫苗,但这些费用都是自掏腰包。
其实,无论医护职业暴露隶属职业病还是普通工伤,对其均适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而在预防方面,除了制度建设、加强教育之外,现代科技也提供了一些更安全的器材。“以占职业暴露事件最大比例的针刺伤为例,目前已有各种新型器材可取代日常用的注射器和输液用钢针。”台湾“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区传染病防治医疗指挥中心指挥官王任贤接受采访时说。
王任贤说,在欧美和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已完全淘汰了钢针和“危险的注射器”。新式的回弹式静脉留置系统替代了钢针,自回缩的注射器替代了原先的老式注射器,这样的改变使台湾地区的针刺伤比例大大下降。“当然,这些新器械的价格会相对昂贵。不过在台湾,医疗保险机构要求医院必须使用这些保护医护人员的器械,因为他们经过计算发现,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保险基金很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赔付风险。”
据医疗器械业内人士透露,我国目前使用安全输液器械所占的比例不足10%,其中价格昂贵是使用率不高的主要原因。王任贤认为,让患者来为医护人员的安全买单并不现实。而如果单纯让医院选择,出于成本的考虑,他们很可能会放弃价格高的安全器械,因此只有从政府部门加强管理的角度和保证医保基金风险的角度进行管控。
李应兰说,目前,安全的静脉留置系统等器械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比原有器械高出6倍以上的价格严重影响了它的普及率。而根据她近年的统计,护理器械的费用大约仅占患者住院费用的1/10。
“职业暴露可能使医务人员从施治者成为受害者,而一旦受到了感染,他们很有可能在从业活动中成为一个传染源。为医务人员的安全买单其实受益的不仅是医生和护士,也是对包括患者在内的全人群的保护。由此可见,为医务人员的安全买单是超值的。”王任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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