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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证药品集中采购阳光操作

发布时间: 2020-04-20 12:41: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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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报讯  (记者崔 芳  钱 峰)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今年1月17日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做进一步说明,确保各地在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阳光”操作,杜绝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说明》指出,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目前采购交易仍收取一定费用的,应当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免费采购交易的方式转变。三是政府要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加强监管。

  什么是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  《说明》指出,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是医药企业向省(区、市)内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网上采购要贯穿全程  《说明》强调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要通过网上运行来实现。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

  严格把好专家评议关  《说明》要求,在具体品种议价和谈判时,根据不同品种类型随机抽取不同的类别专家,进行全封闭式评标议标;对投标品种的安全性、疗效、副作用、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中标品种。

  合理控制中标率  《说明》指出,必须根据投标品种数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地域范围大小合理确定中标率,规范采购秩序,促进企业开展合理的价格竞争。

  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说明》要求,中标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区、市)的配送,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

  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说明》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管理部门申报当年采购数量,并只能购买中标药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说明》还指出,要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阳光”用药。各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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