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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制度创设仅是第一步

发布时间: 2021-07-15 17:22:10      来源:http://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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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指导意见中对实报实销比例进

近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指导意见中对实报实销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一时间社会好评如潮,专家及民众纷纷就此表示支持与欢迎。

  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艰巨性日益显现。国内发展增速趋缓,出口外贸遭遇挫折,国内经济结构亟须调整。这样的大背景下,原有被依赖甚至迷信的固定投资和出口外贸刺激效果已然耗尽,作为拉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另一驾马车,促进内需成为必然选择。

  然而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保障体系基础之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这几座大山在制约着国民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因此,如不从根本上“松绑”这些制约,大幅稳固民众社会保障的基础,促进内需,拉动消费就无从谈起。

  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保障是一个十分关键且影响突出显现的环节。大病致贫、家长大病导致孩童失学的现象比比皆是。从制度层面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难题,不仅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合理调整,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必然选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不但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力争从根本上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的决心,更不乏一些令人眼前一亮的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吸收和创新。

  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近几年,不少地方(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仅这些地方的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服务行为也更趋合理,总体来看是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如此创制,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同时,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诚然,制度创设仅仅是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在具体贯彻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细化和改进之处。比如,要严格执行和落实保障范围,避免形成执行中的二次分配不公;要平衡好大病医疗与小病防治之间投入的平衡;要切实防止保险诈骗,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中国科学报》 (2012-09-11 B3 健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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