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于5月28日下午,发布了一则关于网上药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所提到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医药电商企业所关注的处方药销售、第三方配送、第三方网售平台售卖方式等焦点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如正式提出医药电商可凭消费者提供的处方单进行销售处方药(国家不允许售卖名单外的)、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配送机构进行药品配送等。
网售处方药解禁的相关条文:
第八条 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网上咨询服务;
(二)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
(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关于允许第三方配送的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储存和运输,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经营需要保鲜、冷藏或者冰冻食品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条件储存和运输。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和运输。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关于第三方营销平台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食品药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身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应当遵守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由执业药师开展网上咨询服务;销售处方药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食品药品经营信息数据,保存时间应当至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准的内容依法经营。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
(四)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五)具有两名以上执业药师,并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六)建立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药品信息发布审核、储存和运输管理等制度;
(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协助召回、应急处理等制度;
(八)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九)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设置条件、申报程序和资料等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延伸阅读:
该通知的全称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6月27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582。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si@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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