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0年起,3升制氧机(进口分子筛)纳入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以改善尘肺以及其他因工伤原因导致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需要长期吸氧的工伤职工生活质量。
据介绍,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的费用限额为3300元/台;使用年限为五年。当工伤职工需要配置制氧机时,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制氧机,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申请做出确认结论,并将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必须持该通知书到制氧机配置机构配置制氧机。
附:关于将制氧机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09〕2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了改善尘肺以及其他因工伤原因导致肺功能受到损害、呼吸困难需要长期吸氧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将3升制氧机(进口分子筛)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配制制氧机的费用限额为3300元/台;使用年限为五年。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各制氧机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或更换制氧机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制氧机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照服务协议执行。
四、工伤职工需要配置制氧机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制氧机,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制氧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申请做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六、工伤职工必须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制氧机配置机构配置制氧机。
七、制氧机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协议规定型号的、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材质与同期市场销售的同种型号一致的制氧机。
八、工伤职工配置的制氧机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由用人单位持书面申请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移交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职工由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
九、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制氧机时,提出配置规定型号以外的制氧机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限额与制氧机配置机构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及保修,由制氧机配置机构与工伤职工签订费用支付及保修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十、制氧机配置机构未按第九条规定与工伤职工签订协议,为工伤职工配置其他型号的制氧机的,超过费用限额部分的费用由制氧机配置机构承担,使用年限按5年执行,期间所有维修费用由制氧机配置机构承担。
十一、制氧机配置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取消服务协议。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爱宝网)
据介绍,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的费用限额为3300元/台;使用年限为五年。当工伤职工需要配置制氧机时,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制氧机,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申请做出确认结论,并将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必须持该通知书到制氧机配置机构配置制氧机。
附:关于将制氧机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09〕2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了改善尘肺以及其他因工伤原因导致肺功能受到损害、呼吸困难需要长期吸氧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将3升制氧机(进口分子筛)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配制制氧机的费用限额为3300元/台;使用年限为五年。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各制氧机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或更换制氧机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制氧机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照服务协议执行。
四、工伤职工需要配置制氧机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制氧机,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制氧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申请做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六、工伤职工必须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制氧机配置机构配置制氧机。
七、制氧机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协议规定型号的、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材质与同期市场销售的同种型号一致的制氧机。
八、工伤职工配置的制氧机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由用人单位持书面申请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移交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职工由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
九、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制氧机时,提出配置规定型号以外的制氧机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限额与制氧机配置机构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及保修,由制氧机配置机构与工伤职工签订费用支付及保修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十、制氧机配置机构未按第九条规定与工伤职工签订协议,为工伤职工配置其他型号的制氧机的,超过费用限额部分的费用由制氧机配置机构承担,使用年限按5年执行,期间所有维修费用由制氧机配置机构承担。
十一、制氧机配置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取消服务协议。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爱宝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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