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转发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通知,要求推进四川省医改工作,确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
实施执行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通知规定,四川省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定价为: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支付。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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