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金龙鱼”
供应商经销商获刑
羊城晚报东莞讯 记者温建敏、罗坪,通讯员林晔晗、黄彩华报道:7 月31 日上午,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作出一审宣判:供应商徐某有期徒刑七年, 处罚金62 万元;判处粮油商行店主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 三名店员也分别领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罚金2 万至3 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2 月,徐某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将价值约97.8 万元的假油卖给被告人潘某开的两家粮油商行。2011 年8 月,徐某还租下厂房,自产自销“金龙鱼”食用油。2011 年8 月至10月, 徐某将价值14 万多元假冒油卖给潘某;将价值6 万多元假冒油卖给伍某(另作处理)。除了商行老板潘某外,三名店员黄某婵、黄某英、黄某发在明知是假冒油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购入和销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庭审中,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法庭上,徐某称,自己做的假金龙鱼食用油是用豆油来冒充花生油,没有质量问题,检验不合格是因为按花生油标准来检验的,“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文/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