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员工的乙肝五项。其中8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拒绝录用。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也遭到拒绝。(7月29日《京华时报》)
世界上没有无根之树,歧视拒助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的生存土壤。除了相关部门的有形拒绝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在无形之中辜负了求助者的满腔热忱。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不乏禁止歧视的制度性条文,但这些条文多具权利宣示性和宏观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在许多国家,就业歧视案件的罚款额度都很高,如美国规定,受到就业歧视的员工可以获得30万美元的赔偿。相比之下,我国一起乙肝就业歧视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只得到了1000元人民币的赔偿,这已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
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相继出现,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歧视等等愈演愈烈。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不恰当地膨胀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同时又剥夺了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成员的机会资源,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
也许,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所有的歧视现象,但是,一个责任政府、一个健康社会,至少应当通过制度保障和救济维权,杜绝和防止歧视现象。当下,一方面亟待细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加大处罚力度,为反歧视通上高压电;同时,厘清劳保、工会、法律援助等相关部门职责,对于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追责,真正为公平正义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