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抄袭、学术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身份……一直以来,我国科研领域失信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中国科研进程及我国学术界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地位。而科研学术造假的成本之低也一直为外界诟病。如今,这一现状即将发生根本性改变。
近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健委等41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列举了多达43项联合惩戒措施。
其中包括: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文件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我国科研造假频发 医学领域是重灾区
近年来,学术论文数据造假、抄袭、剽窃、“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等事件频见报端,其中很多事件涉及我国学者。
据《法制日报》消息,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相关课题组近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至2017年,国内新闻媒体总计公开曝光了64起学术不端典型案例,基本上每年都有学术不端案例被曝光。
据该课题组统计显示,64起学术不端案例,共发生在国内47所高校和科研单位,其中46所为高校,包括16所985高校、12所211高校,两者合计占比达65.2%。而在64名学术不端行为涉事人中,有教授职称者38人,副教授及相当职称者8人,两者合计占比达71.9%。
就在一个月之前,《中国青年报》发表《青年长江学者与她“404”的论文》,报道“南京大学教授梁某大量撤稿事件”,报道称梁某至少有15篇存在抄袭或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问题。报道称,梁某不仅是南京大学教授,还是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计划”等多个人才支持计划的入选者。
10月24日下午,南京大学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梁某涉嫌学术不端等师德问题的说明》,称 “如果属实,南京大学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梁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强调学术规范是2005年开始的,“你这样查,全中国所有的人,很多教授、博导都有问题。”
随后梁某表示已辞职。事情到此就告一段落再无下文。
而在更早之前的2016年1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外通报了2015至2016年期间查处的8个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并公布近期查处的61份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其中43份为医学领域。
但从当时的处理的结果看,多数为通报批评或是停止一定期间内基金的申报资格,只有少数项目收回了基金,处罚可谓“不痛不痒”。
国家第一次真正对科研失信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或许起始于去年4月。
2017年4月,国际知名学术期刊《肿瘤生物学》一次性撤销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发表的107篇中国论文,称这些论文提供虚假的同行评议,引发社会关注。而这些被撤稿的论文涉及100多家国内高校、医院,另外有4家国外研究机构。
此次事件引发了国家多部分关注,科技部与教育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撤稿事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这107篇论文共涉及作者521人,其中11人无过错,486人不同程度存在过错,其他尚待查实的24人将按程序先纳入科研诚信“观察名单”。而科技部也暂停了21名涉事作者参加的20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立项程序,待责任确定后,对无过错作者的项目将恢复立项程序。自然科学基金会对将撤稿论文作为研究工作基础列入2017年度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的51个项目采取了终止项目评审的措施。工程院暂停了1名涉事作者的院士候选人资格。
毫无疑问的是,做科研和学术一定要保持科学、严肃、严谨的态度。但任何一个国家的科研诚信体系,必然是由外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内部规范和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科学监督评价组成的。如今国家开始重拳出击,整治科研失信,激浊扬清,无疑会给学术界带来一股正气。
我们期待政策的具体落实。
附:43项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的资格。
2.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
3.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
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
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 重点监管对象。
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 台上公告。
7.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 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
9. 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10.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位: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 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2.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13.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 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14.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 补贴资金。(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 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银保监会)
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 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 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 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 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 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实 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26.依法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 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 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31.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
32.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 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
33.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 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34.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 改革委)
35.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 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
施单位:人民银行)
36.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37.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 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证监会)
38.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 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0.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 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42.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实施 单位:证监会)
43.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 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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