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东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产生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额度“埋单”。(6月21日《南方日报》)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甚至印度等亚洲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开展了试点,但进展并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主要是实施的途径和手段还是单纯地依靠行政强制,虽力度很大,短期内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能否全面推广,并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融合、相协调,还是一个未知数。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有鉴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企业保险意识等方面的现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但要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也要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
虽然只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会产生污染物质从而导致环境污染损害,这一确定性与保险风险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相符,但此类企业何时发生污染损害事故,造成后果如何并不确定,因而环境污染损害仍属不确定之风险,所以也应成为保险的标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是应用于环境污染事故领域而产生的一个创新性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化解污染之殇尚需铆足劲:强化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其发展的内在动力;规范该险种的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制定适宜的优惠政策,将吸引更多企业购买该险种,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加强相关部门间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