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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将有所调整

发布时间: 2020-04-21 20:15: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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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佛山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佛山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显示,佛山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器官移植

昨日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佛山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佛山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显示,佛山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从此前的4万元调整为7.2万元;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从此前的4.5万元调整为8万元,超出部分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审批解决,将年度支付限额标准调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两条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另外,新增关于门诊特定病种“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的待遇享受规定,年度内首次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在病种有效期内因进行双眼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出现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不足的情况时,可继续办理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手续,核准后上一次申请该待遇剩余的限额部分不予结转,同一参保人在第一次申请该病种有效期内享受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核准不超过两次,此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外,将佛山市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类医疗机构9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500元/次,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此番是降低了三类和二类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此前三类1200元/次,二类600元/次;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的起付线计算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因病情需要转至市内更高医保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转入的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病人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稳定,从医保类别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医保类别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转入的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以上两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而在提高普通门诊待遇方面,将乙类药品及医院制剂的费用,按照8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为促进佛山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草药每诊次不超过3剂”的规定调整为“中草药每诊次不超过7剂”,取消“每剂按不超过6元纳入核报范围”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马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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