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北京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印发《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3个医耗联动综合改革配套文件,在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调整。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明确,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4类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65%;超过5万元(不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75%。(记者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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