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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理期假期未纳入法律 专家称不应过度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8-02 13:51:51      来源:http://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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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日前的时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开始实施了,这里针对女性,无论在孕期、产期还有哺乳期等等方面都给予特殊的保护,它能起作用吗?在实施的时候它能够落地吗?央视《新闻1+1》2012年5月8日

  就在日前的时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开始实施了,这里针对女性,无论在孕期、产期还有哺乳期等等方面都给予特殊的保护,它能起作用吗?在实施的时候它能够落地吗?央视《新闻1+1》2012年5月8日播出《妇女保护:立法才能立权!》,以下为内容实录:

  白岩松 评论员: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这些年来,在电视圈里一直有一个不太雅观的话非常的流行,来形容电视圈是如何的劳动强度大,这句不雅的话是这么说的,“电视台是把女人当男人用,而把男人当牲口用”。估计从今往后把男人当牲口用还是不太有人管,还得是事实,但是把女人当男人用,可是万万不能的。为什么?就在日前的时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开始实施了,这里针对女性,无论在孕期、产期还有哺乳期等等方面都给予特殊的保护,它能起作用吗?在实施的时候它能够落地吗?来,咱一起关注。

  解说:

  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职场性骚扰,今天一条涉及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消息,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热议。

  2012年5月7日新闻:

  今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发布,从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女职工晋级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体制等三方面进行了完善。

  解说:

  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总共16条的规定,当这样一部事关全国1.02亿女职工身心健康的规定公布实施。我们发现这次的调整距离上次199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过去了24年。

  三八妇女节,身为女工说出我们的不爽,这是今年三八妇女节深圳一家打工者民间组织举办的一场名为“女工一百个不爽”的主题活动,活动组织方收到了来自女工们的五百多条意见,并最终整理出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百条对外发布。

  其中涉及到工作、家庭、两性关系等多个方面,而经过统计发现,这次活动中女工们接近一半的不爽都集中在工作方面。

  王宝钰 深圳市手牵手工友活动室女工项目统筹:

  就是来月经工作上安排的问题,女工很多时候是要站立作业,还有就是怀孕这个问题,怀孕跟产假这两个问题也是很明显的,怀孕的时候要不是被厂里面挤兑走,要不就是生孩子的话也拿不到产假。

  解说:

  这次调整后的保护规定,把产假延长到98天,同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北京市民:

  我们孕妇不让加班,然后我们公司是倒班,有夜班,但是孕妇不让上。

  北京市民:

  因为孕妇确实是挺需要这样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解说:

  当涉及到女职工怀孕生育的问题,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越来越多改善和重视。还有一个问题却也不容忽视,那就是性骚扰。

  王宝钰:

  性骚扰这个问题,每个人都有意见的,特别在工厂里面,男同事或者是男上司,有的讲黄色笑话,大家一起讲。有的用肢体语言,还有站你很近,让你觉得很压抑,就是会讲一些东西。三四十岁女性大多数讲的问题。

  解说: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工的性骚扰,今天我们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看到了这样的内容,有媒体指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立法,明确防止性骚扰的雇主责任。我国此前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笼统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而这次雇主责任的明确,让防止性骚扰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媒体评价,这对于女职工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白岩松:

  在看到这个新版本的特别规定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它具体规定这里的内容,而是联想起另外的一些事情。比如说人权、民主和自由,我们都陆续地知道,它是好东西,也有专门的学者说,民主是一个好东西,但是更加重要的是真要让它变成好东西,得取决于我们拥有如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规,让人们的人权、民主和自由真正地得到保障,在2004年的时候,保障人权就写入了宪法,而在今年的时候,“保障人权”这四个字也被写进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但是更加重要的就是接二连三的,不管是《未成年保护法》,还是《劳动法》,还是这回出台的新版本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它是真正地把保障人权落到细处,可以在这样的法规里头不必再有喊口号似的,比如说保障人权这样的字眼出现,但是它是实实在在对人权的保护,我觉得这一点是看到特别规定之后更加重要的联想,甚至比它里头具体的内容,其实都对未来有更好的一种推动和启示的作用。

  接下来回到特别规定本身,我们今天也专门做了一个调查,你认为女职工对于自己有哪些特殊权益了解吗?我们看看结果,不了解的居然达到了76.9%,有的时候了解才是保护权益的重要开始,但是不了解的时候就很难。了解的才有23.1%,你认为什么在影响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落实,单位在职工面前是强势的48.6%。单位没有执行的外部压力,没有压力当然不会好好干,35.7%。职工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占到了15.7%。

  在这个调查里,我们比较关心这个,如果你是未孕女性,对于怀孕是否有担心呢?我们看看担心的几个重要的因素,担心被辞退的占到了38.2%,担心被调职,这个时候可能有些单位不是给你辞退了,而是变通了一种方法,想尽方法把你从现在的位置调到不太重要的位置,等你再回来的时候,一切都很难再逆转了,大家比较担心,占到了23.8%。担心被减薪的是16.3%,这次特别保护的时候,专家进行解读的时候说,有的单位说,给你保留了基本工资,不对,是上一年平均收入,不光是基本工资,绩效等等收入应该跟上一年加起来不是少很多才对。否则的话,一下回到基本工资,原来挣五千多,现在变成一千多也不行。所以最后如果要是未孕女性对于怀孕是否也担心,真正不担心的只有1/5左右,21.7%。所以看到这样一个新的特别规定的时候,我们还是看到了一点又一点的悄悄的进步,它是实实在在在保障人权,到了女性这个角度的时候,把她的人权真正得以保护。

  接下来关心这样几个问题,新出台的特别规定,是不是存在一种妥协,这种妥协是一方面想保护女性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保护权益太多了的话,他们的就业会受到影响,这是第一。

  第二,有了国务院有了总理签署这样一个特别规定,到现实当中能落地吗?能被执行吗?咱们继续看。

  解说:

  一辆自行车,一摞厚厚的信封,一个倔犟的女孩,在广州街头的邮政局门口,五百封特殊的信即将寄出,而收信人则是五百强企业中的每一位首席执行官。

  尊敬的全国五百强企业首席执行官您好:

  信件内容:

  眼下又到了高等院校应届大学生找工作的季节,今天冒昧给您写信,是为了女大学生在应聘中遭遇的性别歧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全国很多女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郑楚然 中山大学学生:

  因为我现在是大四,大家聊天的时候都会聊到很多关于性别歧视招聘,比如说女生规定身高要1.6米,虽然只是一个会计的职位,或者对女性的相貌有很高的要求。还有很多企业会直接在招聘广告里写着限男性,我觉得应该我找一个途径去表达我们女大学生的诉求。

  解说:

  用了半个月的时间,收集到了全国五百强企业的通信地址,拿着做家教赚来的一千元钱,郑楚然开始了自己的工作。她希望性别歧视不再成为女性就业的阻碍。

  郑楚然:

  其实在我国中小企业里面的性别歧视会比大企业更加严重,选择全国五百强,也是考虑舆论效应。这些大企业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比较重,所以我就选了全国五百强企业,像是一个象征意义比实际意义大的一个做法。

  解说:

  不仅仅是郑楚然,其实很多人都意识到了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4月8日上午,陕西省图书馆正在举行招聘会,一名扮成花木兰形象的女大学生举着写有“木兰穿越到现代,本欲卸甲归田,无奈工作难寻”的牌子,以此来抗议就业性别歧视。而这样的木兰穿越的行为艺术,在杭州、武汉、南京的街头都曾上演。

  2010年8月24日新闻:

  全国妇联中国妇女杂志社今天公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调查显示,女生的就业机会比男生就业机会更少。

  其中有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就业机会更少,91.9%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解说:

  职场之上女性的压力显而易见,也因此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它和就业市场的现实冲突就备受瞩目。而分析新旧规定的变化,专家也指出,其中的修改也在进行着平衡。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用人单位女工比较多的应该是有托儿所、幼儿园,把这些给删去了,这就是想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草案里头,原来有女工免费体检,最早还说一年一次,后来说两年一次,这个钱是由单位来付,现在这条给删去了,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不愿意雇佣女工。

  解说:

  尽管有这样的调整,但是可能的执行惰性依然存在。而在规定之中,也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者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白岩松:

  1988年的时候,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那个时候女职工在全国的人数有多少呢?5036万。一转眼24年的时间过去了,现在2012年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在的女职工人数已经超过了一个亿,是10200万,占职工总数已经达到了42.7%。而且这其中显然很大的增量部分是女农民工已经占女职工总数的37%。跟24年前相比较,我们这个新的特别规定有进步的地方,那是一定的,因为在时代在进步,也有了一些新的需求,但是从某些条款来看,也看到了一些妥协,甚至被别人认为是退步的地方,其实要用退步来理解的话,恐怕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是对现实的某种尊重,但是也有一些无奈,这存在着一种必须的妥协。这种妥协因为一方面要保护权益,另外一方面得让人有工作,否则找工作变得更难。

  针对这一点,接下来连线的是中国女子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李明舜,参与到了特别规定的整个起草过程,李教授,你好。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

  你好。

  白岩松:

  我知道其实这个特别规定在起草的过程当中,大家相当热议的是女性生理期的时候也会考虑假期,但是后来没有了,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妥协,考虑它的就业权的问题?

  李明舜:

  实际上任何一个权利的实现都脱离不了经济社会的条件,女职工的保护应该适度保护,不仅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且有助于她的全面发展,如果过度保护,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白岩松:

  李教授,从具体的细节上来看,我们是否可以判断,现在在保证人权,涉及到妇女权益的时候,就业权还是要高于很多权利的?

  李明舜:

  劳动是财富之源,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权本身就是人权之一,对就业权保护,只有就业了,才能够成为女职工,如果把这个前提失掉了,那么对她的很多保护成了空谈了。

  白岩松:

  大家接受吗?会不会有一种无奈的心情?

  李明舜:

  实际上任何法律的形成都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在这个里面既有妥协的因素,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进步还是明显的。

  白岩松:

  在这个阶段还有这样的问题,我们看到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单位的权益,最近有人说特别规定上明确规定了,妇女在产前拥有15天假期,但是现在由于咱们国家独生子女,很多产前的时候,恨不得提前半年就已经开始保胎了,不断地能开出假条来,弄得单位也没办法,这一点在将来又怎么办呢?

  李明舜:

  我觉得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仅仅是底限,并不是高限,这个理念并不排除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更高水平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女职工也有遵守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义务。另外一方面,对于超出规定的额外要求,不再是权利。如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了,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只是不能因为怀孕、生育、哺乳减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并不是绝对在这个期间不能解除。所以女职工也必须要在这个期间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白岩松:

  底限基础上多出一些条款包括一些权利,恐怕需要双方友好协商来,但是并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

  接下来隔一个短片之后还会有问题向您请教,继续关注,让这样规定如何落实。

  解说:

  “说到底这是基于保护母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实质平等的具体体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如此评价,而也是这几天,蒋月娥还在期待另一部法律的出台。

  据悉,《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箭在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期透露,反家暴立法已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11月25今晚关注:

  全国妇联的一项统计令人震惊,在我国2.7亿家庭当中,遭受过家庭暴力妇女比例竟然高达30%。全国妇联还透露说,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四万到五万件左右。

  解说:

  就在最近一起家暴的公共事件继续吸引人们的注意,不久前疯狂英语的创始李阳的妻子继续曝光了短信,称又收到了李阳的短信威胁。

  李阳:

  抓她头发摁到地上,很无情的那种行为。

  解说:

  去年8月31日,李阳的美籍妻子在微博中声称遭到家庭暴力,并且上传了遍体鳞伤的照片,人们用“疯狂”来形容这次家暴事件,事发后一周,李阳在派出所与妻子达成协议,保证不再实施暴力,公开道歉,并且说,愿意成为反面教材,促进家暴立法。

  从私事到公事,舆论从曾经的含糊走向清晰,而法律则在从宏观走向具体。

  字幕提示:

  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省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

  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解说:

  目前,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在此背景下,单独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何在呢?“这些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这是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给出的理由。

  白岩松:

  每个人都该享有自己的权利,这也就是保障人权会写进我们的宪法,写进刑事诉讼法,同时民主自由也开始越来越被大家多的讨论,但是更加重要的就是喊口号就过瘾,这样一个时代应该过去了。来探讨它是一个好东西的时代也该过去了,接下来应该缓慢地进入到一种,通过具体的法律和法规,让人们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保障人权、民主、自由等等方面好处的这样一个时代。其实透过这几年立法的一些悄然变化,也给了我们启示和期待。

  河南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就认为,“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立法已经结束了,以后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的;第二,体系的建成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原本已有的法律要发展、要变化,对已过时的要修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要清理,要提高立法的质量。”这些文字里头清晰无误地告诉我们,以后我们每个人更多的权利将得到保障以及发展。

  针对这一点,我们要回到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继续连线李明舜教授。李教授,你好。

  李明舜:

  你好。

  白岩松:

  您刚刚参加了特别规定的起草,并且正在探讨整个妇女如何去反家暴,这样一个法规起草过程,您如何看待现在的法规在权益的保护方面越来越细了?

  李明舜:

  我觉得这应该说体现了三个特点:

  第一,体现了国家的法制进步,因为无论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还是现在正在进行调研当中的反家庭暴力法,它的工作开展使我们法律法规保护对象更加具体,保护内容针对性更强,保护的措施更加具体到位。

  第二,体现了我们对妇女人权的尊重,这些都是涉及到基本的人权,女职工的权益也好,或者家庭成员也好,那么她们的这些权利应该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而且和老百姓密切相关,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这是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第三,体现了我们的时代特征,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接轨,我觉得折价立法的出现,与我们整个国家的和社会的这种进步密不可分的。

  白岩松:

  李教授,以您的亲身体验感觉到,保障人权过去更多的当做追求或者标语式的概念,慢慢地意识到,但是现在进入到了立法的过程当中,您怎么看待未来的进程?它会比我们想象得更快,还是要有一个比较国情化的缓慢过程?

  李明舜:

  我觉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里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

  第一,我们未来的法律要关注妇女全面发展,努力使我们国家妇女法律保障状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相适应。

  第二,进一步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努力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与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相适应。

  第三,促进妇女协调发展。

  白岩松:

  谢谢李教授,由于时间原因只能解析到此。其实,看到这样一个特别规定出台,以及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具体条款的时候,我们更能感受到,保障人权这样四个字,已经扎扎实实地在中国的进程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希望好的法律也能够真正地落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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