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2 08:53
毒胶囊事件发生之后,舆论除了炮轰制药企业和行政监管方之外,还对为众多有毒胶囊产品代言的明星提出了质疑。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等分别代言了修正药业的斯达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的9位明星,被披露了收受的高昂代言费。而这,也再一次掀起了有关代言问题产品,尤其是此次所涉及到的药品的一些明星,是否应该对此担负一定责任,如果应该,责任的边界又在哪里的讨论。
一种常见的辩护声音是,明星也是凡人,并不具备更强的鉴别、审查和监督能力。况且,明星在代言时,产品本身具备国家质检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书,并未出现什么质量问题,那么作为仅仅参与代言的明星来说,就不该为此负责。相反,人们应声讨的是那些制药企业和监管者本身,而不是将责任归咎于明星。
不过,这样的说法恐怕很难服众,更难合乎逻辑。很显然,明星是凡人,在面对药品这样的科技事物时,拥有的认知必定是肤浅的。但是,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拥有大量支持者的同时,他的一举一动也必然需要考虑更多。正如明星代言本身就是市场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代言,明星可以由此获得颇丰的利润,那么,为何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像毒胶囊这种非常恶劣的问题药品,明星就可以用自己没有审查能力来推卸责任?以孙红雷为例,他在广告中自信满满地告诉大家“修正药,放心药”,但在出问题之后,却没有丝毫的歉意,这很难说符合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底线。
事实上,如果借鉴发达国家更为成熟的处理模式,我们会发现,明星对于食品,尤其是药品的代言,必须恪守权责对等的原则。在美国,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明星,对于药品的代言都极为慎重、敏感,甚至因为明星们无法担保必然不出问题,几乎很难出现明星代言的现象。这里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的明星更为珍视自己的羽毛,另一方面,也与法律层面的一系列规定,以及一旦发生丑闻,消费者对此作出的反应更为强烈紧密相关。正如加拿大法律对于明星代言药品、健康食品方面的严苛规定,除非代言者本身有确切的材料自证,自己在规律地使用代言产品,并且从药品或保健品的主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在私人诉讼中,面临涉嫌欺诈的指控。
反观我国现在的情况,常常表现为明星本身随意代言,只问价格,不问质量;法律上则对明星代言缺乏详细规定;涉及到消费者的反制运动,则基本上处于个别现象,远未成规模效应。
具体而言,国内明星大多忽略了代言所需要的责任感,而将问题化为一个市场行为,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很难看到有明星出面表示歉意。甚至有些明星在明知某产品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旧在利益的驱动下为其代言,此前屡爆丑闻的蒙牛乳业,正是通过重金请来了不少一线明星为自己代言,其情其景,令人唏嘘。
而在法律约束方面,三鹿事件之后,《食品安全法》曾表示代言明星也要受到被查实的虚假产品商的连坐,但由于这需要私人诉讼作为基本条件,所以在私人诉讼之路一片坎坷的当下,其效果也基本未能显现。也因此,追责药企也好,问责明星也罢,一个基本的前提都在于消费者运动必须兴盛。但目前的情况显然不容乐观,一方面是消费者本身一味地在市场的冲击下沦为“消费动物”,而丢失了“消费公民”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能力;另一方面,在宏观的社会结构层面,法律上的近乎空白,以及司法力量对于私人诉讼的压制,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方面担负过重成本。
但无论如何,在市场领域已经建立的今天,我们每一个人毕竟都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在面对一些“有毒”食品药品时,我们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抵制企业,也抵制不负责任的明星,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连结起来,形成网络上的消费者运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背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挑战西门子的罗永浩,每个人都应做苦劝明星放弃代言蒙牛的王小山,用消费者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推动时代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