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忠田)山东省乳山市患者李芳(化名),在济南市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肾结石,该院因医疗过失使她成了植物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216万余元。
从法院判决生效到今年3月26日,赔偿款已全部到位。李芳的亲属认为,虽然她不可能再恢复,但法律给了一个公正的判决。
据介绍,2008年3月15日,51岁的李芳因肾结石到这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第5天,医院为她进行了碎石取石手术。术后,李芳出现了呼吸急促、心率加快、烦躁不安等症状,当晚,被紧急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次日凌晨,李芳出现昏迷症状,意识再也没能恢复,成为植物人。李芳的亲属多次和医院交涉无果,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0年1月28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法院委托,当年12月3日,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此案出具了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手术过程虽然符合规范,但是根据术后病程记录,李芳在手术中出血较多,术中碎石出现相应血管损伤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结论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而且过失与患者目前意识障碍状态具有主要因果关系。
后经司法鉴定,李芳构成一级伤残,需要2人护理20年。法院经严格审查证据,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芳医疗费73800元、残疾赔偿金359028元、护理费12128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等11项赔偿,共计2163887.1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医院一次性支付给李芳70万元,其余款项其后陆续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