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曹 政)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修正案草案,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若可能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将被强制送医。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据王兆国介绍,修正案草案第109条,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此外,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此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而许多已经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属家境贫寒或无力监护,仍然处于“自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