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苗 发自北京卫生部昨日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稿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相关专家指出,这些修订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维护劳动权利。
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为卫生部于2002年颁发。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系在此基础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做出的修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4日。
劳动者自述等可作为诊断依据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毒苹果”事件、云南水富“怪病”等,这些事件很大程度上也暴露出职业病诊断难的现状。
对此,修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办法中“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的内容,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应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便利。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删除了现行办法中“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的条件。
知名劳动法专家、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参与了这一办法的修订。他指出,“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推给了职业病劳动者,诊断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常行为,如并非个案的“开胸验肺”现象。删掉这一条件,更加公平,也科学合理,更加利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业病诊断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相关资料,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若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加大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的又一道“关卡”。依照现行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此次公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并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黄乐平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去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和回应,符合便利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大方向。更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