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指出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对以下6种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10种违法情形: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未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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