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明确了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具体情形,对经营者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风险予以提示,为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指引。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涉嫌垄断的企业,反垄断部门将实施不间断监管,对其经营行为定期进行合法性评估。
《指南》指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都将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达成的垄断协议。《指南》还对某些药品经营者认为可以规避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了明确,明确经营者不可通过独家交易的行为来垄断市场控制价格;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通过控制第三方交易人或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实际操控价格,同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加大执法力度,并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与增补《指南》。
徐新宇强调,反垄断执法的目标不是促进降低或提高价格,而是恢复良性竞争的经营秩序,使价格水平反映市场供求、合理回归。据悉,国家发改委反垄断部门对短缺药、原料药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已覆盖山东、重庆、湖北等10多个省(市),涉案原料药包括别嘌醇、异烟肼等多个品种,经济制裁总额约1613万元。(记者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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