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应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具备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等;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进行资质审查,并建立登记档案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平台经营者应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将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等保存5年以上。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方式销售药品,未按照监管部门行政决定暂停或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等情形,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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