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是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品,其质量安全事关家家户户。近日,为加强赣州市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用农产品为重点,通过构建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经营主体责任体系、日常监管机制、检验检测体系、社会监管体系等,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确保赣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严把市场准入关
要让居民在市场上买到放心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食用农产品的准入原则,在经营者方面,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产品相应的人员资质、场地要求、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合理设备布局等基本条件;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在产品方面,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等级证书;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在包装或标识上,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包装、保鲜、存贮、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明确经营主体责任
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否,市场开办者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作为经营管理的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指导意见》指出,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对各自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有食用农产品经营柜台、摊位租赁的超市、商场、门店,超市、商场、门店经营者承担市场开办者相关责任,没有确切市场开办者的市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场开办者相关责任。市场开办者须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宣传公示栏,定期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经营产品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积极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等。
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行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指导意见》指出,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及标示牌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应依法履行质量追溯义务,进货购入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确保进货来源渠道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购货者提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零售经营者在批发市场购入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批发商索取销售凭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和进货台账;商场、超市、农产品专营商店等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在批发市场外直接采购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当索要供货者有效证照、产品品种、数量等证明材料,实行“一户一档”,留存备查。
加强日常监管
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不可或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入市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基层监管机构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实施日常巡查监管,除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视检查,巡查频次由县级监管部门决定,主要对经营资格、台账记录、产品质量、包装标识、贮存销售、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内容进行检查。同时,我市还将建立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的监管制度,行业协会自律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此外,赣州市还将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乡速测、县定量、市监督”的三级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每个交易日要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和销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构建退市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于质量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或者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将执行退市制度。《指导意见》指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市场开办者应与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业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自动退市条款,当经营业户违反合同约定时,市场开办者应依照协议劝其退出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指导意见》所列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监管信用档案;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辖区内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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