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丽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卫生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到2012年,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每年为农村定向培养卫生人才2000人,总计8000人。
通知要求,培养对象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定点学校在全省范围内按招生政策择优录取,参加临床医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学习,授予相应专业大专文凭。获得临床医学或护理学大专文凭者,毕业后可依法参加国家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培养对象被定点学校录取后,可享受定点学校在校学生同等的助学政策。培养对象在入学前须与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定向就业协议规定,培养对象学习结束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负责安排在辖区内乡镇或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满5年,在校期间学费由当地财政根据其服务年限逐年退还,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来自低保家庭或困难家庭的学生,定点学校、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卫生局要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如培养对象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学历或未按协议规定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不享受学费退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