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宝医疗网1月21日讯 从上海的动作能够看出,不管是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还是各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亦或是其他各种形式的省级联盟、院级联盟所开展的带量采购,“降价”都是一个清晰可见的趋势。企业所需要考虑的,更多的是怎么降,降多少。 1月17日上午9点30分,“4+7城市带量采购未中标企业通气会”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所召开。上海人社局医保处副处长龚波、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副所长朱诗翀以及4+7未中选企业代表参与了会议。 整个会议实际上主要讨论的是两个问题:第一,4+7未中标品种应如何降价?第二,中标结果要如何与医保支付标准相挂钩? 1、未中标降价分三档标准,一致性评价是关键因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月17日发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带量采购,是要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这就给未在4+7中中标的品种留出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但关键问题在于,什么是“价格适宜”? 上海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一个基本原则是引导原研产品同步降价,对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价格进行一定限制。上海药事所设置一条红线,即最高限价,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价或是与医疗机构议价。 会议信息显示,此次未中标的企业所涉及的除一个品种为独家之外,共有24个品规。这些产品要根据与中选品种之间的价差,决定降价的比例。降价比例分为三档,分别为10%、20%、30%,降价的基础,是相应品种2017年底在上海的挂网价格。 而对于部分在2018年已经降价的产品,则需要在2018年上海的实际采购价或是2017年在4+7城市的最低中标价的基础上,至少降低10%。 按照上述两个条件降价,以最低价为准,企业要递交价格确认函。至于与中标产品不同规格的,规格要按差比价折算。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情况将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重要因素。按照会议内容,如果采购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大于三家,则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直接取消产品挂网资格;如果小于三家,则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中选产品。 而对于未中标的、非原研、属于一致性评价品种的,同时在未中标产品中非最高价的产品,则由药事所设定价格红线,即采取该产品在2017、2018两年内上海的最低采购价格。而这一价格也不能高于4+7城市的最低价,以及原研产品降价后的价格。 2、中标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试点城市内医保支付标准要与采购价协同。 具体规定为: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上海的政策则主要体现两个原则,第一仍然是降价。第二则是适当提高患者自付标准。 从提高自付比例来说,上海设置了两种不同类型,分别为自付提高10%以及提高20%。 例如,对于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产品来说,未中标品种自付比例提高10%。而其他的产品则是提高20%。此前上海为已纳入医保支付的部分靶向药设定了个人定额自付标准,这部分产品如果未中标,个人定额自付标准将直接提升20%。但如果企业降价的承诺价格达到中标价格,则不增加自付比例。 整体来看,上海市针对未中标产品的政策仍然将“降价”两个字的趋势显露无疑。实际上不管是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还是各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亦或是其他各种形式的省级联盟、院级联盟所开展的带量采购,“降价”都是一个清晰可见的趋势。企业所需要考虑的,更多的是怎么降,降多少。在这场药价攻坚战前,应当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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