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阎 红)近日出台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在原有政策规定只有6种门诊特殊病种可在门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2种门诊特殊病种。
据介绍,从2009年4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参保者可在门诊享受待遇的特殊病种由原来的6种增至18种,预计受益人群将增加1.5万人。新增的门诊特殊病种包括: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白塞氏病、慢性丙型肝炎、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等。此外,沈阳市还提高了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即在原住院统筹基金均次定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二级以上医院提高18%,一级医院提高10%。单病种的结算种类在原来20个的基础上,增加了14个。病种单独结算标准比住院均次定额结算标准提高了1倍到6倍。
为方便部分需要转外就医的参保患者,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出台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符合转往外地就医条件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3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限定转外就医的医院。
同时,该市还出台了《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沈阳市下乡知青因特困办理回城落户且未办理招工手续、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按相关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务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允许这部分人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