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启军 通讯员许守年)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吉林省各市州(不含长春市、延边州)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标准不变。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8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
通知要求,各市州(不含长春市、延边州)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各县市(不含延边州所属县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不变;各市州(不含长春市)、县(市)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各市(不含长春市、延边州)成年人个人缴纳160元,各县(不含延边州所属县市)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标准不变。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8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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