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昨(10)日透露,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增调入医保范围,统筹基金的报销水平也有所提高。该调整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在这次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调整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有所改变,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和住院次数计算,具体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等;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等多项调整。
在本次调整中,部分医药费被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用;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
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次调整中也有一定提高。此次调整中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支付的费用后,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现行报销水平的基础上,对50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60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70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也有所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