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立中 李水根 时 骏
卫生部新设医疗服务监管司全面启动工作,新形势下提升医疗服务监管能力的问题和思路是什么?本报记者近日连线各地专家及医政工作管理者,请他们各抒己见、出谋划策。
基层的监管力量还十分薄弱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劲风指出,现在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机构监管的力量十分薄弱,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只有5~6个人,市一级只有2人,县里还没有专人。本着强化监管的宗旨,卫生部新设立了医疗服务监管司,将原来由医政司承担的部分职能分了出来,这样分工更细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将得到提升。但监管主要靠基层来执行,如果省和省以下卫生行政机构改革也能照此办理,无疑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将加大。而基层卫生行政机构能不能由此添兵增将?能不能相应增加机构和编制?如今各省的机构改革还没有开始,结果还很难说。否则还可能是“一个机构挂几个牌子”,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李劲风说,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新技术在不断涌现,新设备在不断推出,新发疾病也时有发生,现有的各种规范要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而我们对医疗服务领域的监督管理还刚刚开始。改革后的卫生部机关功能设置,有4个司局涉及到医院管理:医政司管立法、规范、准入;医监司管监管;监督局管违法违纪查处;药物司管临床用药。说起来4家职能分得很清楚,但是在基层实施起来肯定不会如此简单。如能把这几个方面的关系理得再清晰一点,有利于司和司、处和处之间的协调,也有利于开展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胡晓翔认为,关键在于一举解决遗留多年的医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基层卫生与妇幼部门职责分工含糊不清、推诿扯皮的痼疾。
监管尚找不到很有力的抓手
安徽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费勤福认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过去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专门的队伍。过去对医疗机构主要是提供服务,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相对较少,监管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监管队伍,而且必须是具有执法资质的队伍。二是缺乏监管的目标。督促医疗机构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规范、要求,让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保持公益性,行为更规范,应该是监管的目的,但是什么叫公益性现在还是模糊的。三是监管的法律依据薄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地位不高,而且已经多年没有修改。这次卫生部专门成立了医疗服务监管司,希望能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各种关系,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杭州市卫生局局长陈卫强说,应当对监管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的剖析。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工具,所以难度是不容轻视的。一是医疗服务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由于没有刚性指标,监管很难介入。二是“自己管自己”现象较突出。三是缺乏能力和手段。对民营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更显力不从心。
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新体制
中国医科大学卫生事业管理教研室教授吴华章提出,提高医疗服务监管执行力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一、逐步探索决策与执行分开的监管体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医疗服务监管的执行工作应该交由具备监管资质的、独立的社会机构;同时探索执行与监督分开的监管机制。必须解决好对监管者的监管问题。这不仅是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今后监管体制建设的重点领域。二、处理好监管目标与监管资源的关系。逐步增加这方面对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是克服医疗服务监管需要多样性与现实监管能力不足的根本出路。合理调配现有监管资源的使用方向,优先保证对医疗服务安全等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点领域的监管工作。三、实行管办分开。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公立医院仍然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医院的监管,一定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与服务监管的关系,解决好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利益诉求和作为监督者的责任要求的内在冲突。公立医院实行管办分开,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办法。
李劲风认为,管办分开、强化监管是本轮医改的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地方正在进行试点,各方对改革结果的评价也是毁誉参半。建议卫生部还是要出台一个基本的框架,否则让地方自行摸索,路子不通再改回来,这样的成本太大。应该组织对一些试点地方进行总结,看他们的做法成功在哪儿,教训在哪儿,哪些能学哪些不能学,这样大家都有一个基本的蓝图,肯定会少走弯路。
组建适合国情的医疗服务监管队伍
陈卫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应以学会团体中的各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如果组建专职监管队伍会遭遇多种尴尬。如需多少人员才能适应监管需要很难预测;专职人员脱离业务后会使监管跟不上技术、能力等需要。二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强化“奖惩”激励措施。激励的内容可从纪律、行规、经济等多方面考虑。
关于监管队伍的理想来源,胡晓翔认为,应该是临床一线具有丰富经验的医护技人员,辅助以卫生法学和管理学的培训。懂临床专业知识技能而非管理科班出身的人,基本上也可以搞医疗管理,若稍微自学一些管理理论和方法,就可以做得很好。无数的例子支持了这个看法。而精通管理却不具备临床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几乎可以肯定搞不好医疗服务监管。
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马伟杭说:由于医疗服务的技能性、专业性很强,而且发展变化的速度很快,所以在强化监管的执行力中必须提升综合能力。一是要强化依法监管,即依照法律法规从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实施准入监管;二是要强化行政手段监管,即借助专家力量对高风险、高技术领域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监管;三是强化学会、协会组织在实施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如学会、协会在发挥自身优势,改进、更新知识,传播、指导新项目、新技术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意见,排除隐患和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