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 君 通讯员星树德)青海省政府日前决定,从2009年1月起,大幅度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并建立村卫生室运转长效机制。西宁市、海东地区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6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44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海北、海西、海南、黄南、果洛、玉树6个民族自治州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50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6000元。按每村卫生室2名乡村医生分配,平均每名乡村医生每年工作补助由原来的300元~400元,大幅度提高到2500元~3000元。
据了解,青海省乡村医生工作补助将实行卫生考核、财政监管。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由基础补助、绩效补助两部分构成,基础补助由县级财政按月或季度直接发放;绩效补助按照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工作绩效考核发放办法》,经县级卫生部门每年两次工作绩效考核后,提出发放意见,由县级财政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后,补助标准大致与村委会主任的报酬补助标准相当。对于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个人补助1000元。
据介绍,从2009年到2011年,青海省财政每年还将安排乡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200万元,每年对全省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医疗卫生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从2009年起,对青南3州14个县的106个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该省财政每年补助运转经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