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正军
现行的农村药品代购大多以行政推动,乡镇卫生院集中批发采购药品,再销售给所辖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笔者认为,代购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卫生院有药品销售资格吗
卫生院药品销售资格值得商榷。《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销售单位的条件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药品销售的仓储、保管、运输、销售等环节有硬件和软件要求。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药品代购主导单位,名为代购,实质上是从事药品经营销售工作,但目前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各项硬、软件条件与要求还存有差距,远远达不到经营销售药品的条件。如果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来衡量,乡镇卫生院不具备相应资格,也不可能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严格来讲,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药品代购的主体是违法的,实质的销售行为也必然是违法的。
代购模式与市场竞争原则背离。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鼓励合法竞争,避免价格垄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是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重要环节,部分承担着区域内卫生管理的职能。在这个前提下实施药品代购,乡镇卫生院既是政策制定者或者是参与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更是利益获得者,其“垄断经营”的条件基本具备,没有了竞争的压力,基层卫生室也丧失了选择权,对于保障药品价格、服务质量,甚至药品质量也就失去了制度基础。
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乡镇卫生院是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人员结构以医疗、保健专业为主,正规药学专业背景人员极少,甚至是无学历、无职称的人员从事药品工作。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乡镇卫生院药品仓储条件不符合规定,缺少必要的设备配置,采购管理不规范,药品养护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药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笔者接触了解了一些乡镇卫生院的情况,不少乡镇药品从业人员仅知道药价,识得药名,对基本的药品知识知之甚少,药品仓库结构简单,药品仓储条件也不尽如人意。
代购主体的逐利思想严重。乡镇卫生院为辖区内的卫生室代购药品,其初衷是加强药品流通管理,方便群众用药,而各地在代购中普遍存在加价或收取管理费的做法。目前乡镇卫生院生存发展的压力较大,随着这几年民营化浪潮的侵袭,不少地方的乡镇卫生院已成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或者公私合营。这就注定了代购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必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代购过程中难免出现随意加价、变相加价、强推强卖等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药价空间的挤压,乡村医生自身利益受损,转而从“小路”渠道购药,给药品质量管理埋下隐患。
农村宜采用药品配送式供应
笔者认为,在农村建立一套上下协调、突出竞争、严格监管、保障服务的药品批发销售企业配送式供应模式,既可以解决中间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的问题,又可以解决仓储运输条件不足、购药渠道混乱等问题。
要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包括药监、卫生、工商、物价、财政等政府部门,以及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代表在内的地方药品配送工作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各自职责。
引入竞争,规范操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引入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比如在招标确定供应企业工作上,应该坚持公开招标,工作委员会选择质优价廉、声誉好的企业。供应企业最好要有两家以上,这样便于相互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促进药品供应质量的提升。
服务方便快捷。镇、村医疗机构通过电话预约,供货企业可酌情定期或不定期直接送货上门,遇有特殊药品和紧急问题要随叫随到,保证供应。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供货企业的评价作为来年重新招标的重要依据,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供货企业的监督和制约。
严格监管,定期考核。监管部门要主动介入到药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以及举报检查等方法,大力加强对药源、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定期对供药企业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