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据11月25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意见》虽然有着美好的出发点,却没有对医务人员群体进行“辨证论治”。
一是即便没有对于医生吃回扣为受贿罪的定性,也有对于医生吃回扣行为的最严厉处罚。《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十项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吃回扣的医生来说,如果是因为吃回扣的原因造成了对患者疾病诊疗上的事故,已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吃回扣并不影响对患者疾病的诊疗,只是使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凸显,那对于医生受贿罪的定性就值得商榷,原因是医生本身也是现行医疗体制的受害者。况且,对于普通医生来说,吃回扣数额不会太大。吃回扣数额较大的通常发生在院领导等权力拥有者的层面上。对于医生个人在医疗行为中的回扣, “情节严重的”如果只是经济上的问题, 对于技术性极强的职业来说,吊销其执业证书就已是“极刑”了。
二是医疗体制弊端造成的恶果,采用对医生吃回扣行为以受贿罪处罚的方法解决不了问题。医生吃回扣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这就说明了这是一个体制问题。只有建立健全的医疗体制,才是治本的关键。
三是监督医生的处方行为可以借助高科技手段。丹麦在四年前就已经着手用互联网监督医生的处方行为,IRP与丹麦药品局开发了互联网数据库,用以监督医生的处方行为。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医疗资源(包括药品)多且繁杂,可以省为单位进行。
医生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对于本身就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的普通医生来说,当“视疾情辨证治疗”。一概定性“受贿罪”一刀而下,在已有诸多约束医生的法规条文下,并非完策。
北京 何祖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