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磊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不仅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内容有: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明确国有财产范围、国有所有权行使和国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平等保护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范围、内容和手段等。由此可见,《物权法》对卫生工作的影响是很重要的。
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界限,详尽地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及各种所有权和物权的客体、内容、权利的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
所以,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标准之一要看其行为是否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物权。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能擅自限制所有权人的物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卫生行政管理行为,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物权,考量公共卫生利益与个体利益要合理,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应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管理权,应更多地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使监督、服务职能更加突出。
第三,《物权法》对卫生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谓“排他的权利”,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也排除国家的干涉。
这就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增强尊重、保障公民物权的意识,在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考虑公共卫生利益的需要,也要考虑对物权人的权益保护,在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小地影响物权人的权益,并做好受影响物权人的说服、安抚工作。
在卫生执法方面,执法人员可按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监督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小餐饮、个体私营诊所的工作场所和住所没有明显分开,而《物权法》最大的法治精神是加大了对公、私财产的保护,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既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切实保护好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查处可能存放在涉案人住所内的涉案物品时,一定要先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再进入涉案人住所进行暂扣、取证等工作。对涉案物品及相关证据进行先行保存登记时,一定要正确区分需要保存登记物品的数量、种类,不得随意扩大保存登记范围、延长保存登记时间。
《物权法》对行政执法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等行政处罚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正确区分被处罚人的财产组成、经济性质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罚,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权。
值得提醒的是,《物权法》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为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卫生利益的无限扩大化,应坚持以下原则来确定公共卫生利益的范围,即凡是涉及公众卫生相关等方面的利益,其他利益特别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卫生利益混合,该利益混合体可能成为公共卫生利益。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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