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卫生监督所 詹晓波
在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道路时,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从过去的监管实践看,我们的监管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固定的模式,那就是:每面对一个监管对象,就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这就是所谓的“对口监管”。为了表示对监管的重视,就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扩大其管理权限,乃至于为其提供足够的财政拨款,实行垂直管理——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机构设置。然而,从监管的实际效果看,大多却并不理想。新农合的监管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新农合的监管能不能摆脱旧有监管模式的束缚,能不能摆脱“套中人”的形象,走出一条有效监管、低成本监管的新路,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笔者这里推荐一个具体构想:将县级新农合监管机构设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文教卫生委员会,由其牵头,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中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尤其是医学和审计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履行监督职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有的监督职能既得到拓展和延伸,又大大降低了新农合监管的行政成本。
在乡镇一级,可以“照方抓药”,由乡镇人大牵头组成监督委员会,但在委员会中农村居民代表应占比较大的比例。而在村级,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牵头组成监督小组,实现对新农合的监管,是比较适宜的。
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在新农合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正常的发挥,尤其是在制约新农合发展的“瓶颈”问题——新农合基金的收缴问题上,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由新农村建设理事会负责收取新农合基金,一是能够扩大新农合基金的收缴队伍,并且方便就近收取和及时收取。二是能够比较好地把握收取新农合基金的时间点和收取方法。三是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有独立的财务系统,有利于把收缴的新农合基金及时汇总和上交,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这样的做法,既极大地方便了参合农村居民,节省了交费时间和精力,又节约了大量的收取新农合基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有利于新农合基金的及时汇总和上交,以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所以,不失为现阶段可供选择的比较好的新农合基金收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