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 特约记者滕海龙)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医、护、药、技人员不良行为累计到一定分值的,负责其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其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相关执业证书。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在该省率先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和《牡丹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处罚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据介绍,这两项记分制度的实施,与机动车驾驶员的记分处罚规则类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的是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而涉及个人的不良执业行为,则被从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医疗收费、合理用药、商业贿赂、劳动纪律及医务人员的社会义务等30个方面细化了概念。凡是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今后均须接受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
在具体的记分标准中,这两项制度对违规行为和对应的分值进行了逐条细化,记录在案的处罚分数按照不同的校验期予以综合累计,对记分达到规定数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处罚。对医疗机构,最多可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可进行行政处罚、离岗学习、暂停执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项制度中。列举的收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信息的途径包括: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现场检查和病人问卷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