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医闹”需利器
据本报昨天报道,《江苏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方案》提出,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加大涉医案件查处打击力度,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专门制定可操作性的法规来制止“医闹”深得人心。无理取闹、借机敲诈的“医闹”行为近年常常出现,不仅医院深受其害,老百姓也对此深恶痛绝,可因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和措施,对“医闹”难以及时制止,更缺少切实可行的预防手段。《方案》出台后,医院可以据此坚决有效制止“医闹”行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分析“医闹”事件,除部分纯属借机敲诈外,很多情况或是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技术不了解产生误解,或因院方对患者或其家属的质疑处置不当、甚至不予理睬,由咨询、质疑、争执最后酿成医闹事件。新出台的《方案》不仅强调了对“医闹”的预防和处置力度,同时也强调了院方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咨询沟通的责任,要求医院要完善投诉管理制度,落实“首诉负责制”,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加快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建设,完善专家咨询库,建立医患纠纷“一站式”调处模式。可以说,《方案》基于对医院和患者双方利益的保护,是遏制医闹的利器。
各种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很复杂,解决矛盾既需要坚决果断的措施,也需要建立维护纠纷双方合理诉求的有效机制,否则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让纠纷的疙瘩越系越紧。有些人笃信“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虽说事实并非如此,但我们也能看出,持此观点的人无非还是希图“解决”二字。如果矛盾双方从开始就有说理的地方,都能获得双方都认可的客观、公正、权威的调解机构介入,纠纷双方都朝着共识的方向努力,那么,除了个别无理取闹、泄愤打砸、借机敲诈的情形外,一般都能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正好有个实例。本报昨天报道,温州一家企业在高淳区投资创业,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至去年底,已拖欠职工工资数十万元。今年初,该企业负责人即隐匿不见。高淳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后,立即会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赴温州现场办公、处理纠纷。经法援律师反复说理讲法、利弊分析,企业负责人最终答应以调解方式处理此事,并经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7月底前付清拖欠工资。试想,如果没人帮这些民工讨薪,他们会如何呢?可想而知。欠薪与“医闹”不同,但有些道理应该是一样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权的责任是保护公共利益,其实质是保护合理私权。就医患纠纷来说,《方案》除了保护最广泛患者安全就医环境的权利外,同样也保护每一位患者获得合理医疗的权利。而当医患双方出现纠纷时,《方案》作为遏制利器能让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保护,恐怕这才是其出台的真谛所在。
标签阅读: 医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