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6]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并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同步实施,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此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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