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高中毕业的王宝庆无照开诊所行医,他为心脏患病的易某输液治疗,并在抢救时注射副肾素致对方死亡,一审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半,丰台区检察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市检二分院支持了抗诉。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64岁的王宝庆是河南许昌人,2012年他来到北京,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行医。
2013年8月13日上午9点,被告人王宝庆对59岁的易某进行输液治疗,并于当天中午在易某家中为其注射副肾素抢救致使易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易某符合缺血性心源性猝死,医生的诊疗过程存在延误治疗、抢救不当及加剧死亡的可能性。
案发后,王宝庆于当天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
随后,丰台区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刑事抗诉书,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明显畸轻,市检二分院支持了抗诉。
昨天上午10点,王宝庆在法庭上,对指控其非法行医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行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没有用错药,被害人易某的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关系。
检方表示,王宝庆在未诊断出易某患有的基础性疾病的情况下用药,导致易某心脏负担加剧,病情加重。其后,王宝庆在对易某进行抢救阶段,盲目地为易某注射副肾素,对易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未认定王宝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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