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发布了《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合作的合作原则、基本要求、管理流程、收益管理及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据了解,该《办法》是北京市首个涉及公立医院医疗合作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出台文件,鼓励和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合理配置及充分利用。北京市属公立医院经过长期的积累,在品牌、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医疗合作项目逐年增长,且增幅不断提高。据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4月该局所属医院共开展医疗合作项目144个,其中,2011年以后签订的医疗合作项目达到110个。
市医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调查中,发现各医院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形式和内容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评价机制,普遍存在“重开始、轻过程”的现象,合作协议不够规范,风险防控也不够到位。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管理,该局制定出台了《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强调市属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中心,以疏解非首都功能为导向,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精神、传染、妇儿、中医类、康复与护理医院以及津冀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同时,《办法》要求市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优先完成公立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实现合作各方共赢。
《办法》还规范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合作流程、医院治理、财务管理等事项,对于加强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切实提高合作项目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院公益性和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优质市属医疗资源向郊区、新城、北京周边及津冀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有序转移疏解,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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