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从市医保局传来惠民好消息,湘潭市医保个人账户可申请医疗共济,用来支付家庭成员患重病自负费用过高的部分。
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效用,用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4号)要求,个人医疗账户可由本人申请支付家庭成员中患大病自负费用过高的部分。
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了湘潭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若身患重大疾病,单次住院个人现金自付费用高于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1.5倍以上的部分(2014年暂定为5000元),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可以按规定使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共济的申请人应是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且申请共济使用的资金仅限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
申办流程
根据就医地点不同可到医院或医保局申请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人(参保人员直系亲属)至患者就诊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湘潭市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市外就诊的,待结算完毕后,申请人到市医保局领取并填写《湘潭市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申请表》。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将《湘潭市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医保卡)、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提交就诊医院医保办审核(市外就诊的提交至市医保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委托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审核部门、结算处、申请人各留存一份。结算处根据申请表支付申请人个人账户冲抵家庭成员的自负部分。
严格管控
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若发现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还。对相关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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