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贸易公司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药品。今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二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2月,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便开始经营药品销售。2013年2月,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货架及货柜中发现有胃仙U、蜜炼川贝枇杷膏、珮夫人止咳露、止痛膏等68个规格品种的药品72瓶。该公司无法提供出所销售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进口药品注册证等材料,该批药品外包装亦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经鉴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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