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东莞常平镇某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后肠道破洞损坏,前后住院106天。女子诉至法院,以院方手术存在过错为由索赔33万余元。
经鉴定,院方负全部责任。市第三人民法院依鉴定结论,判令院方赔偿女子7万元。
2012年7月10日,待产的杨女士在常平镇某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医院进行了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后4天,杨女士发热,检查发现杨女士的肠道破洞损坏,前后住院106天。出院后,杨女士与院方共同委托了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原告杨女士为此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
杨女士认为,医院的医疗事故给她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无可弥补的创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院方赔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3万余元。
经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在为杨女士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医院确实存在失误,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令院方支付杨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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