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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新农合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 2020-05-27 15:4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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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修订了新农合工作方案,规定新农合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的10,凡不设家庭账户的旗县,可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为农牧民报销一定比例的门诊医药费,对未

本报讯  (通讯员王瑞芳 记者生焰明)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修订了新农合工作方案,规定新农合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的10%,凡不设家庭账户的旗县,可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为农牧民报销一定比例的门诊医药费,对未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的农牧民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各地在规定报销比例标准时,要适当降低蒙医、中医治疗的起付线,提高蒙医、中医的报销比例。

  按照此次新修订的方案,各级政府对参合农牧民的补助提高到80元,其中,农牧民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旗县区达到85元。方案要求,从2009年开始,个人缴费提高到20元,参合农牧民平均合作医疗基金将达到100元。

  该自治区要求,将个人缴纳部分不低于20%的部分划入大病统筹账户,农牧民人口少的地区原则上不设家庭账户,试行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的报销方式。

  新方案还规定,参合率在75%以上的旗县,苏木乡镇卫生院报销起付线降至50元到100元,旗县级降至100元到200元,旗县以外医疗机构降至200元到300元。10万人以上旗县,苏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提高到50%到70%,旗县内、外医疗机构报销按逐级减少5个到10个百分点的比例进行报销;10万人以下的旗县,苏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40%到60%。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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