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启军 通讯员许守年近日从吉林省省政府获悉,在国务院先期确定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吉林省又以省为单位,被国务院列入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成为全国确定的唯一省级试点单位。
按照试点方案,在市(州)一级缴费200元(长春市为240元)、县(市)一级缴费150元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吉林省被列入国家城镇居民医保试点。该省所属市(州)、县(市)均能享受到试点单位的财政缴费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为:对于普通城镇居民参保,按照普惠制的补贴标准,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补贴20元,省市财政补贴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参保居民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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